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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看不懂就签?三种'霸王条款'可以不理

合同纠纷普通个人约 4 分钟
商家拟的格式条款不是签了就认,这几类内容法律明确不支持。

什么是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负提示说明义务,未履行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无效情形

根据第四百九十七条: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例如'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商家',都不能对抗法律。

理解争议怎么办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依照第四百九十八条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签前要求商家解释清楚模糊条款,把口头承诺写进去,比事后争论有效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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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供决策参考;复杂个案建议由执业律师出具正式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