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以应收账款出质融资的合同,需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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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应收账款基础交易应收账款金额(元)主债权本金(元)主债务履行期限应收账款付款方签订日期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质权人(债权人):质权人(债权人)
出质人:出质人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主债权本金(元) 元,主债务履行期限至 主债务履行期限 止。
二、出质应收账款
1. 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基础交易
2. 应收账款金额:人民币 应收账款金额(元) 元
3. 付款方:应收账款付款方
出质人保证该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且未被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三、担保范围
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
四、质押登记
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质权自办理登记时设立。
五、出质人的义务
1. 出质人应将应收账款质押事实书面通知付款方,并约定付款方将款项支付至质权人指定账户;
2.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放弃、抵销或减免该应收账款;
3. 应收账款到期或回款时,应优先用于清偿被担保债务或按约定存入监管账户。
六、质权的实现
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就应收账款及其回款优先受偿。
七、质权人的核查权
质权人有权了解、核对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及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出质人应予配合,并定期提供对账单、回款凭证等资料。
八、违约责任
出质人擅自转让、放弃、抵销或减免出质应收账款,或隐瞒基础交易瑕疵的,应赔偿质权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九、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质权自办理登记时设立。
质权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填写与使用要点
应收账款质押的命门是「登记+通知付款方」:只登记不通知,回款仍可能被划走,核实应收账款真实性:查看基础合同、发票、对账单,防止「虚账融资」,约定回款进监管账户,避免资金被出质人挪作他用
常见坑与提醒
❌ 不办中登网登记——质权未设立,无法对抗第三人,❌ 不通知付款方——回款直接给到出质人,担保形同虚设,❌ 应收账款已转让或重复质押——同一债权多卖,受偿落空,❌ 基础交易虚构——可能涉嫌骗取融资,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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