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
竞业限制协议
高管/核心员工离职后不得挖走业务——但要按月付补偿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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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甲方)员工(乙方)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地域限制期限(月,≤24)经济补偿(元/月)违约金(元)签订日期
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甲方)
乙方(员工):员工(乙方)
一、限制范围
乙方离职后 限制期限(月,≤24) 个月内,不得自营或入职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具体范围: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地域:限制地域。
二、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期内,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 经济补偿(元/月) 元,于每月 10 日支付至乙方工资账户。
三、甲方解除权
甲方在竞业限制期内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解除后甲方无需继续支付补偿。
四、乙方义务
1. 每季度向甲方书面告知就业情况;
2. 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违约金(元) 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3. 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五、双方确认
本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不低于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填写与使用要点
不付补偿 = 协议失效:3 个月未支付补偿的,员工可请求解除竞业限制,期限最长 2 年、只能限高管/技术/保密义务人员——全员竞业既贵又无效,范围写具体业务而非'同行业'——过宽的范围会被法院酌减
常见坑与提醒
❌ 竞业限制塞进保密协议里不写补偿——最常见的无效操作,❌ 普通前台/文员也签竞业——法院认定主体不适格,白折腾,❌ 补偿约定'包含在在职工资内'——多数地区不认,离职后照样得付,❌ 违约金写过高被酌减——结合岗位薪酬水平定,才有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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