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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权益新规施行:用人单位须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法卫资讯普法专题约 3 分钟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已于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从“自愿”变为强制性要求,不能再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障责任。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人社部令第 56 号) · 发布日期 2026-09-09 · 查看原文

谁算超龄劳动者

指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且仍在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并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劳动,适用该规定;已按规定提前退休、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同样适用。

保障覆盖五个方面

劳动报酬(及时足额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休息休假(遵守法定工作时间,一般不安排加班)、劳动安全卫生(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岗位和强度,不得安排危险作业)、工伤保障(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过去“超龄即脱保”的局面被改变。

发生争议怎么办

对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事项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者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如使用退休返聘人员,建议尽快核对工伤保险参保情况。

本文为公开信息要点整理,仅作普法宣传参考,具体内容以原文及发布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