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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三期保护

女性权益普法专题约 4 分钟
三期不是铁饭碗,但辞退三期员工的法律门槛极高,降薪调岗也有红线。

不得解除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除非员工严重违纪等过失性情形,否则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合同大概率是违法解除(2N 赔偿或恢复劳动关系)。

工资和岗位红线

不得因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证明应当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应的劳动。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每天有 1 小时哺乳时间。

给老板的合规账

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不是单位全额自担。与其在三期辞退上冒险赔 2N,不如用好生育保险和岗位调配——合规成本远低于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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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供决策参考;复杂个案建议由执业律师出具正式意见。